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繼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繼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繼字第八七六號
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人丙○○右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縣○○鎮○○里○鄰○○路○○號,民國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經本院八十九年度亡字第三十一號民事判決宣告於民國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其遺有坐落台南縣○○鎮○○段七九、一六九地號土地無人繼承(其無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皆已死亡),為此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登記簿謄本、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以上均影本)為證,且有本院八十九年度亡字第三十一號民事判決可參,應堪信為真實。又被繼承人之上開不動產係坐落於台南縣,倘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從而,依前揭規定,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魏安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