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86號

上訴人 吳明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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