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86號
上訴人 吳明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