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607號原告誼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昆山 被告 林煌誠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依租賃契約及債務不履行等法律關係,先位請求被告返還其所承租之系爭工程用機具,備位請求賠償系爭工程用機具價值,經查被告起訴時戶籍地址位於屏東縣○○鄉○○村○○路○○號,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系爭租賃標的物之承租地在原告址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倉庫內,而債務履行地乃原告將系爭租賃標的物載運至桃園縣觀音大潭發電廠之址。揆諸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