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19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祐誠(原名張欽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祐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祐誠(原名張欽文)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89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崔玲琦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宗志強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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