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1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阿森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阿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阿森因肇事逃逸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89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連育群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