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317號原告 梁峰 被告 林毅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8年度上易字第11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聲明或陳述,惟依被告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毅被訴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
108年度易字第8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131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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