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5234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陳明欣陳德新 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德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叁拾萬零貳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零貳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德新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
0年0月0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之規定,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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