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5297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蘇東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伍拾叁元,及其中叁萬叁仟零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0/09起
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計6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101753元整(已包含違約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68744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含專案補貼款的請求金額及扣除補貼款後本金$33009元之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債務人戶籍謄本、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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