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8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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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8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871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息利率之記載,且本院於民國98年3月6日裁定命債權人釋明以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之依據,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3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故債權人超過法定利率即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朱恆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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