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24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24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24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76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本院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以不堪言語辱罵告訴人,無視他人人格尊嚴,法治觀念淡薄,且案發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其犯後否認犯行,顯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馮欽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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