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6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七0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於九十八年三月四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一四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五0五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上開二罪嗣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二一四一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三月四日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九十八年六月九日,此有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甲○○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賢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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