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原簡字第6號
原 告 林嘉榮
被 告 林鈵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10日下午2時15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廖春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原簡字第6號
原 告 林嘉榮
被 告 林鈵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10日下午2時15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