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353號
上 訴 人 蔡奇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志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4,8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