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97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劉松英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 律師
昱銘 律師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黃素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1,1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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