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528號債權人 杜席 閎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宋清風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對債務人宋清風請求是否有誤(因本件之發票人為佶
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非宋清風)?並提出請求之釋明?㈡若變更對佶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請求債務,請提出: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佶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業於103年04月24日府授經商字第103074769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此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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