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26號原告薛暖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杰煬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7,200元,應繳裁
判費18,7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21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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