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緝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3153號),及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5879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乙○○」之署押拾柒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七行、第十三行之「附表一」及第九行、第十行之「附表二」,均更正為「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係經被告甲○○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表示,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三百十條之二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
三、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㈠被告甲○○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㈡告訴人乙○○於警詢之指訴;㈢信用卡消費明細、簽帳單影本及監視器翻拍照片。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行為後,刑法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茲比較本案所涉新舊刑法:
⒈就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連續詐欺取財罪,刑法
第五十六條業經修正,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本件依舊法適用之結果,正犯之二次犯行為連續犯,以一罪論,而依新法適用之結果,因連續犯業經修法刪除,其之二次犯行應論以數罪。是以,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後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所幫助之正犯,自應適用較有利於該正犯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論以連續犯。
⒉就被告所犯竊盜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利用自動付
款設備詐欺罪及連續詐欺取財罪,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法之規定,應依牽連犯之規定而從一重罪處斷;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即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茲比較新舊法適用後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
⒊就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
定,甫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於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茲分別適用舊法、新法可知,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七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經比較之後,對被告而言並無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被告之情形,應依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論以累犯。
㈡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署名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信用卡簽帳單之行為所吸收;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又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即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連續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竊盜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及連續詐欺取財罪等四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甫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且依法遞加重之。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信用卡真正持卡人所生危害程度、影響社會金融秩序及交易安全甚鉅,犯後為逃避刑事追訴而逃亡,及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㈢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署押「乙○○」十七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本文、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附表:
┌─┬────┬──────┬────────┬──┬───┬──┬────┐││││││││偽造簽名││編│刷卡日期│刷卡地點│信用卡卡號│消費│金額│簽帳│(含複寫││號│及時間│││用途│新臺幣│單│部分)│├─┼────┼──────┼────────┼──┼───┼──┼────┤│1│94.7.13│台南縣永康市│中華商銀現金卡│預借│80000│無│無││││中華路247號│00000000000000│現金│││││││(中華商銀ATM│││││││││提款機)││││││││││││││││││││││││├─┼────┼──────┼────────┼──┼───┼──┼────┤│2│94.7.13│台南市中華西│日盛商銀VISA卡│購買│2643│警卷│乙○○│││02:17│路2段16號(│0000000000000000│物品││第20│││││TESCO特易購)││││頁│││││││││││├─┼────┼──────┼────────┼──┼───┼──┼────┤│3│94.7.13│台南市北區東│日盛商銀VISA卡│購買│30900│警卷│乙○○│││12:41│豐路603號(金│0000000000000000│金飾││第21│││││宏大銀樓)││││頁│││││││││││├─┼────┼──────┼────────┼──┼───┼──┼────┤│4│94.7.13│台南縣新市鄉│中華商銀萬事達卡│購買│9800│警卷│乙○○│││14:25│仁愛街266號│0000000000000000│兒童││第34│││││(雅泰服飾)││服飾││頁│││││││││││├─┼────┼──────┼────────┼──┼───┼──┼────┤│5│94.7.13│台南市○○路│台新銀行新光三越│購買│12999│警卷│乙○○│││15:41│1段658號7樓│白金卡│日常││第41│││││(新光三越百│0000000000000000│用品││頁│││││貨)│││││││││││││││├─┼────┼──────┼────────┼──┼───┼──┼────┤│6│94.7.13│台南縣仁德鄉│台新銀行新光三越│購買│5448│││││18:07│仁愛路1211號│白金卡│日常│││││││(台糖量飯店)│0000000000000000│用品│││││││││││││├─┼────┼──────┼────────┼──┼───┼──┼────┤│7│94.7.13│台南市○○路│中華商銀萬事達卡│購買│2750│││││18:57│1段258號(聯│0000000000000000│行動│││││││強電信)││電話│││││││││││││├─┼────┼──────┼────────┼──┼───┼──┼────┤│8│94.7.13│台南市○○路│台新銀行新光三越│購買│2682│警卷│乙○○│││20:03│1段658號7樓│白金卡│日常││第39│││││(新光三越百│0000000000000000│用品││頁│││││貨)││││││├─┼────┼──────┼────────┼──┼───┼──┼────┤│9│94.7.13│台南市○○路│台新銀行新光三越│購買│6138│警卷│乙○○│││20:29│1段658號7樓│白金卡│日常││第40│││││(新光三越百│0000000000000000│用品││頁│││││貨)││││││├─┼────┼──────┼────────┼──┼───┼──┼────┤│10│94.7.13│台南市○○路│中華商銀萬事達卡│購買│7622│警卷│乙○○│││21:14│1段558號(新│0000000000000000│物品││第35│││││光三越百貨)││││頁│││││││││││├─┼────┼──────┼────────┼──┼───┼──┼────┤│11│94.7.13│台南市○○路│中華商銀萬事達卡│購買│980│警卷│乙○○│││21:22│1段558號(新│0000000000000000│物品││第36│││││光三越百貨)││││頁│││││││││││├─┼────┼──────┼────────┼──┼───┼──┼────┤│12│94.7.14│台南市○○路│彰化銀行VISA卡│購買│41453│警卷│乙○○││││2段207號(麗│0000000000000000│金飾││第12│││││寶銀樓)││││頁│││││││││││├─┼────┼──────┼────────┼──┼───┼──┼────┤│13│94.7.14│台南市○○路│彰化銀行VISA卡│購買│23500│警卷│乙○○││││2段207號(麗│0000000000000000│金飾││第12│││││寶銀樓)││││頁│││││││││││├─┼────┼──────┼────────┼──┼───┼──┼────┤│14│94.7.14│台南市○○路│日盛商銀VISA卡│購買│8250│警卷│乙○○│││15:22│2段70號(柒加│0000000000000000│物品││第23│││││壹皮鞋)││││頁│││││││││││├─┼────┼──────┼────────┼──┼───┼──┼────┤│15│94.7.14│台南市○○路│日盛商銀VISA卡│購買│7630│警卷│乙○○│││15:52│2段63號1樓│0000000000000000│金飾││第22│││││(昌益銀樓)││││頁│││││││││││├─┼────┼──────┼────────┼──┼───┼──┼────┤│16│94.7.14│台南市○○路│中國信託白金卡│購買│20000│警卷│乙○○│││15:54│2段63號1樓│0000000000000000│金飾││第30│││││(昌益銀樓)││││頁│││││││││││├─┼────┼──────┼────────┼──┼───┼──┼────┤│17│94.7.14│台南縣永康市│中國信託白金卡│購買│8580│警卷│乙○○│││17:33│中華路149號│0000000000000000│電器││第31│││││( 燦坤 3C)││││頁│││││││││││├─┼────┼──────┼────────┼──┼───┼──┼────┤│18│94.7.14│台南市○○路│復華銀行萬事達卡│購買│13100│警卷│乙○○│││18:49│1段258號│0000000000000000│行動││第28│││││(聯強電信)││電話││頁│││││││││││├─┼────┼──────┼────────┼──┼───┼──┼────┤│19│94.7.15│台南縣新市鄉│中國信託白金卡│購買│15400│警卷│乙○○│││15:12│仁愛街266號│0000000000000000│衣服││第32│││││(雅泰服飾)││││頁│││││││││││├─┼────┼──────┼────────┼──┼───┼──┼────┤│20│94.7.15│台南縣新市鄉│日盛商銀VISA卡│購買│3200│警卷│乙○○│││15:36│仁愛街266號│0000000000000000│服飾││第24│││││(雅泰服飾)││││頁│││││││││││├─┼────┼──────┼────────┼──┼───┼──┼────┤││總計││││303075│││└─┴────┴──────┴────────┴──┴───┴──┴────┘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