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為附表所示之刑,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銀元壹萬捌仟元即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分別於附表所示日期犯違背安全駕駛致生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為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2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生公共危險罪│違背安全駕駛致生公共危險罪│├───────┼──────────────┼──────────────┤│宣告刑│罰金銀元20,000元│罰金銀元20,000元│├───────┼──────────────┼──────────────┤│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185條之3│├───────┼──────────────┼──────────────┤│犯罪日期│94年2月2日│93年12月31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5││案├───┼──────────────┼──────────────┤│年│字│偵│撤緩偵││號├───┼──────────────┼──────────────┤│度│號│5587│25│├───┼───┼──────────────┼──────────────┤││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年│94│95│││案├─┼──────────────┼──────────────┤│後││字│壢交簡│壢交簡│││號├─┼──────────────┼──────────────┤│事││號│885│649││├─┼─┼──────────────┼──────────────┤│實│判│年│94│95│││決├─┼──────────────┼──────────────┤│審│日│月│5│4│││期├─┼──────────────┼──────────────┤│││日│17│21│├───┼─┴─┼──────────────┼──────────────┤││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94│95││確│案├─┼──────────────┼──────────────┤│││字│壢交簡│壢交簡││定│號├─┼──────────────┼──────────────┤│││號│885│649││日├─┼─┼──────────────┼──────────────┤││確│年│94│95││期│定├─┼──────────────┼──────────────┤││日│月│6│9│││期├─┼──────────────┼──────────────┤│││日│16│1│├───┴─┴─┼──────────────┼──────────────┤│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罰金銀元10,000元(即新臺幣│罰金銀元10,000元(即新臺幣││權期間或罰金額│30,000元)│30,000元)│├───────┼──────────────┼──────────────┤│易服勞役│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折算標準│壹日│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