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728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7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戶政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07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戶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268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5年度裁字第2684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其訴狀內容,並無一語指及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黃合文法官吳明鴻法官鄭小康法官帥嘉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蘇金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