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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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898號再抗告人 薛勝憶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72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薛勝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陳世雄法官何菁莪法官張智雄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