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981號聲請人 陳戊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 吳拱照 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168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8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3月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652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27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再次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陳真真法官魏大喨法官吳青蓉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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