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八六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0月3日以法矯字第95003658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8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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