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43號原告 胡秋敏 訴訟代理人 陳為元 律師被告 劉先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福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43號原告 胡秋敏 訴訟代理人 陳為元 律師被告 劉先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