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54號原告中聯開發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昊辰 被告 張秀蘭
梁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8日以104年度補字第44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2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正本已於104年8月2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原告逾期且迄未補繳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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