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調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調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小調字第459號聲請人 李美雪 訴訟代理人 謝登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阮孝倫李佳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原告在起訴狀上所列載之被告阮孝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佳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均為民國85年出生,均屬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獨立以法律行為負擔義務而欠缺訴訟能力,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前段規定,權利義務應由其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如父母均不能行使或負擔時,則由監護人為之,然原告起訴時僅以未成年人阮孝倫、李佳育列為被告,未載明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以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即有法定代理權之欠缺,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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