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基簡字第426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燕蘋
陳彧 被告 連惟雁 原住新北市○○區0000000號被告 連美燕 被告 連惟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變更至民國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04年9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9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因遇 杜鵑 颱風之重大事故,經基隆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法變更至104年9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