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51號聲請人雙興濾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宗正 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豪季企業股份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9年10月5日│9,870元│AA0000000││││限公司 張季萌 │新埔分行│││││├──┼───────┼────────┼──────┼──────────┼───────────┼────┤│002│巨煌工程股份有│台灣土地銀行湖口│99年12月24日│119,637元│BSB0000000││││限公司 黃俊誠 │分行│││││├──┼───────┼────────┼──────┼──────────┼───────────┼────┤│003│淶達工程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竹科│99年12月10日│123,375元│DD0000000││││司 沈世如 │分行│││││├──┼───────┼────────┼──────┼──────────┼───────────┼────┤│004│巨晟機械工程有│有限責任新竹第一│99年9月30日│110,250元│WA0000000││││限公司 黃志忠 │信用合作社武陵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