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輔宣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輔宣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輔宣字第2號聲請人 吳玉美 相對人 鄭啓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鄭啓成(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吳玉美(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鄭啓成之母親,鄭啓成因智能障礙,
雖經屢為延醫診治均不見起色,致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為此聲請對其為輔助之宣告等語。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等為據
,本院審驗鄭啓成之精神狀況,其對本院訊問回答如下:「(與何人同住?)爸、媽住在一起。(學歷?)忠孝國中畢業。(在校成績?)忘了。(喜歡科目?)語文。(有無工作?)在外面學烘培。(喜歡烘培嗎?)不喜歡,很辛苦。(有無薪水?)無。(生活費何來?)我不知道。(媽媽會不會給零用錢?)忘記,以前給過。(現就讀?)高中。(去烘培是去學校?)烘培是在學校當的。(平常媽媽是否有給零用錢?)都自己拿,沒有算,用來買早點。(拿多少錢買早餐?)50元。
(早餐吃多少錢?)沒有問錢的事。(老闆說多少就給多少?)是。(會不會找錢?)不行,因為不會。(拿100元買60元的東西,要找多少錢?)不知道。(在校有無教數學?)沒有,高三就沒有了。(提示100元?)100元。(提示500元?)
500元。(提示1000元?)1000元。(是否使用手機?)沒有。(知否使用手機,去電話公司申請門號使用,與電信公司發生何關係?)不知道。(使用電話要不要錢?)要。(會不會使用電話?)會。(若有人告知或說想以你名義去申請電話可不可以?)不行。(若只借名申請,電話費會自行繳費可不可以?)不行。(若給你錢請你申請帳戶可不可以?)不行。(誰教的?)老師。」等語(見本院100年4月8日訊問筆錄),是鄭啓成於本院訊問時意識清楚,對本院上開訊問內容之回答亦大致清晰,反應雖慢但語言表達能力尚可。並斟酌東元醫院所為之鑑定意見認:鄭啓成為中度智能障礙,受到智能障礙影響,其對於一般生活事物之處理有部分困難及限制,判斷及決策能力顯有不足。鄭啓成目前因智能障礙致其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顯有不足,建議為輔助之宣告等情,有該院100年4月28日東秘總字第1000000455號函暨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在卷可參。故聲請人聲請對鄭啓成為輔助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次查:聲請人吳玉美為受輔助宣告人之母,受輔助宣告人現由
吳玉美照顧,且受輔助宣告人之父 鄭進財 亦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其輔助人等情,已據聲請人 陳明 在卷,並有戶籍謄本、同意書等附卷可參。茲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吳玉美任輔助人,最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吳玉美為輔助人。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輔助人之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輔助宣告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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