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馬慧光 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 官桂大永 附表:
一、請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即按本件債權人5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共6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2040元【計算式:(5+1)X10X34=2040元】。
二、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請提出目前任職於臺北醫學院附設醫院之在職證明及100年12月至101年8月之薪資單或其他薪資給付證明。
四、聲請人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即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民間債權人)、與其他民間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租賃地址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是否與他人共同居住?他人是否分擔房租?房租分攤比例為何?何時開始居住於該處?99年10月起至100年7月1日止居住於何處?如為租屋居住亦請提出租賃契約及租金繳納證明。
六、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前於95年3月間曾與最大債權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協商,請說明:
(一)聲請人自協商成立後自何時起毀諾?並請略加說明已還款期數及已還金額,並提出還款證明(例如:轉帳存摺、匯款單等)。
(二)聲請人於協商成立至毀諾當年度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各為何(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政府補助津貼等)?並請提出95年度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相關收入證明文件(例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單、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三)請略加說明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及毀諾當年度每月支出情形各為何?是否租屋居住?如是,請提出租賃契約及租金繳納證明?如與他人共同居住請說明租金分攤比例為何?
八、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即自99年10月起至101年9月止)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交通費1800元、瓦斯費1350元、電費906元、水費367元、網路費899元、手機費300元、管理費300元之收據、繳費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是否與他人分攤,如有,分攤比例為何。
一○、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一一、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9年8月起至101年8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一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