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26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126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11月23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明儀
  書記官 鄭敏如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約定條
款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鄭敏如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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