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103號債權人 蔡耕碩 債務人 顏紀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零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貳拾萬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就債務人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暨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其屢次催討,債務人拖延迄今未付,既已提出借貸契約、匯款明細、對話紀錄影本等證據釋明之,此部分聲請有理由,自應予准許。另外,其請求自民國108年6月3日起至108年12月3日止已發生之利息60,000元部分,因其約定利率,已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故,債權人期前利息超過20,164元部分,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