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9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陳俊宇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所為109年度聲字第229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陳俊宇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7日以109年度聲字第229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在案,且該裁定正本於109年6月22日送達至抗告人位於桃園市○鎮區○○里○○鄰○○街○號之住所地,並由抗告人之父親代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詳見本院卷第19頁)。按上規定,自送達之日起即發生送達之效力,然抗告人遲至109年7月1日始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有抗告人所提刑事抗告狀上蓋具之本院收文章可參,其逾越法定抗告不變期間,抗告逾期,按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法補正,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