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4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務人 温陳美雲 即 温兆文 之繼承人債務人 温明軒 即温兆文之繼承人債務人 溫鵬翔 即温兆文之繼承人債務人 温鵬民 即温兆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於繼承温兆文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參萬肆仟陸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49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26,130元│108年4月27日│15││├──┼───────┼────────┼────┼────┤│002│408,421元│108年4月27日│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