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97號聲請人簡家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清源 即展福工程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作為債權證明文件之本票(票據號碼:0000000號)是否業經向債務人提示,若經提示,其提示日(年、月、日)為何?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