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24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24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喬洺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偵字第6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與 陳淑玲 曾為夫妻,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緣乙○○曾對陳淑玲實施家庭暴力,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於民國106年6月6日核發106年度家護聲字第7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命其不得對陳淑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之行為、並應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8至12次心理輔導之處遇計劃,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詎乙○○知悉上開裁定內容後,於108年3月30日晚上8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號14樓,因細故與陳淑玲發生口角,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徒手掐住陳淑玲頸部並推其撞向冰箱,致陳淑玲受傷(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以此方式對陳淑玲為身體上不法侵害,而違反前揭保護令諭知之事項。
二、被告乙○○固坦承於上開時、地,與被害人陳淑玲發生爭執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之犯行,辯稱:那不是掐,因為她要衝過來,我用手抵著她的脖子,我也沒有推她的頭去撞冰箱,是因為冰箱在後面,我抵著她脖子時她往後退,她的頭就去撞冰箱云云。經查:
㈠被告前於106年6月6日經高雄少家法院以106年度家護聲
字第72號裁定,命其不得對陳淑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並應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8至12次心理輔導之處遇計劃,該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員警於106年6月11日22時20分許,告知被告保護令內容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在卷(警卷第6至7頁,偵卷第13至14頁),並有上揭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在卷可稽(警卷第9至11頁),故被告已收受保護令並知悉不得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行為甚明。
㈡被告徒手掐住被害人陳淑玲頸部,並推其撞向冰箱,致被害
人受傷之事實,業據證人陳淑玲於警詢時證述綦詳,並證稱:當晚與被告發生爭吵,被告情緒失控先推我頭去撞冰箱,然後連續掐我脖子3次,讓我呼吸困難,直到我差點暈過去才放手等情明確(警卷第7頁)。倘若如被告所言要阻擋衝過來之被害人,其為免被害人受傷,大可抓住被害人雙手或抱住被害人之身體,縱使有抵住被害人頸部之必要,因人體頸部脆弱,實無須施以過大之力道,蓋若施力過猛,容易導致呼吸不順,甚至有窒息之可能,被告為具有通常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之成年人,當無不知之理。何況,被告於偵查中曾坦承確有違反保護令,而為認罪之陳述(偵卷第14頁),足認證人陳淑玲之上開證述,堪以採信。故被告違反保護令之事實,應堪認定。是被告所辯為卸責之詞,洵非可採。從而,本案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陳淑玲為前配偶關係,既仍同居一處,本應相互尊重,保持理性溝通,其知悉保護令之內容,仍無視於保護令之誡命而對前配偶為上開行為,漠視國家公權力之執行,所為並不足採,且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並未獲被害人原諒或賠償其損害,顯有可議之處。兼衡其自述教育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違反保護令之態樣情節、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 簡 字第 2247 號判決(108.09.16)【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 簡上 字第 355 號(108.12.30)[撤回上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