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37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雅齡 債務人 蔡敏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一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伍萬零柒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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