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易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易字第19號
聲請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受處分人   朱秀美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民國10
8年1月26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83003146號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案件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未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
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秀美所處罰鍰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玖佰元
折算壹日,應易以拘留壹日。
理由
一、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
人得請求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上900元以
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易以拘留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4、5項、第
2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裁處罰鍰確定之案件,警
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依限完納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5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朱秀美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聲請機關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元確定,
惟逾期未繳納罰鍰,爰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處分人朱秀美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
聲請機關於民國108年1月26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00000
00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1,500元,該處分書於108年1月26
日確定,且受處分人經合法通知,未於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
起10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有易以拘留聲請書、案件簽辦單、
處分書、執行通知書、送達證書、捨棄聲明異議書、報告單
、現場紀錄等件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茲受處分人應繳罰鍰1,500元,以900元折算1日,
應易以拘留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四、據上論結,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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