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7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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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71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惠雯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77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壹點零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3702號被告陳惠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
100年度簡字第505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該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2個塑膠袋及2張標籤餘重1.008公克)等物,為供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
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惠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05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該刑事簡易判決書1份在卷足參。而該案扣得之白色透明晶體2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008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0年6月7日出具之鑑定書附卷可佐,是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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