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89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鍾台農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為100年執助午字第4108號執行指揮書之處分,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鍾台農因犯附表所示之13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減字第5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執助午字第4108號執行指揮書發交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惟聲明異議人另犯施用毒品、製造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992號、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6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59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2月又15日、5年、2年、2月(共2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4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5月,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執更午字第4014號指揮書,與前述有期徒刑20年部分,接續執行。然上開二指揮書所載各罪,均屬數罪併罰的案件,經聲明異議人向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前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卻未准予,仍以上開2份執行指揮書接續執行,顯然不當,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乃刑事訴訟法第
484條所規定,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又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包括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在內,倘未經檢察官指揮執行,即無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之餘地(參見最高法院77年度臺抗字第741號、95年度臺抗字第486號、99年度臺抗字第605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72號裁定)。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末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若於其中一罪之判決確定後,復犯他罪,則兩罪即無適用該條之餘地(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所犯附表所示13罪,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最
先於95年11月16日確定,附表編號2至編號13所示12罪,均係於95年11月16日判決確定前所犯,而符合刑法第51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定應執行刑要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
0年度聲減字第56號刑事裁定1份附卷可稽。然聲明異議人嗣後另犯施用毒品、製造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
992號、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6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59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2月又15日、5年、2年、2月(共2罪)等部分,犯罪時間分別為96年3月間、96年5、6月間、96年2月11日,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即95年11月16日)之後,不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的要件,此有前開3份刑事判決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聲明異議人所犯附表以外之前開施用毒品、製造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並不符合與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規定,聲明異議人主張所犯各罪應合併定應執行刑,容有未合。
㈡聲明異議人雖舉最高法院98年度臺非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主張該案被告犯罪時間橫跨88年間起至95年,依然可定應執行刑,故本案其所犯上開各罪,亦應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然依最高法院98年度臺非字第162號刑事判決之記載,該判決定應執行刑之6罪(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37裁定附表編號1、2、3、6、7、8所示部分),犯罪時間分別為95年3月4日、95年3月4日、94年4月7日、88年5月2日、88年4月30日、88年6月26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37號裁定附表編號6、7、
8所示之3罪最先於95年5月22日確定,其餘3罪(即同裁定附表編號1、2、3)之犯罪時間均在該附表編號6、7、8之三罪判決確定前所犯,應認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定應執行要件。本案聲明異議人於本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後,另犯施用毒品、製造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992號、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6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59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2月又15日、5年、2年、2月(共2罪),顯與最高法院98年度臺非字第162號判決認定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均發生在最先判決確定之前的情形不符,聲明異議人援引最高法院98年度臺非字第162號的見解,主張其所犯各罪應合併定應執行刑,自有誤會。是檢察官基其職權及法律規定,認聲明異議人所犯前開施用毒品、製造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與附表所示之各罪,不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而以101年執助午字第4018號、100年執更午字第4014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受刑人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0年、
7年5月,核無逾越裁量權限範圍或濫用權力之情事,故聲明異議人主張原指揮命令違法或不當云云,尚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並無違法或不當,受刑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難認有理由,依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9月│7月│├───────┼───────┼───────┼───────┤│犯罪日期│94.09.28起至95│95年5月間起至│95.08.08│││.06.08│同年6月30日止││├───────┼───────┼───────┼───────┤│偵察機關案號│板橋地檢94年度│臺北地檢95年度│臺北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6590號│偵字第17311號│偵字第17311號│││等│││├───┬───┼───────┼───────┼───────┤││法院│本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實審││1833號│1597號│1597號││├───┼───────┼───────┼───────┤││判決│95.11.16│96.05.31│96.05.31│││日期││││├───┼───┼───────┼───────┼───────┤││法院│本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判決││1833號│1597號│1597號││├───┼───────┼───────┼───────┤││判決確│95.11.16│96.06.28│96.06.28│││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例第8條第1項│例第8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通緝歸案不減│已減刑│已減刑││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禠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至5因減刑│││││及定執行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編號│4│5│6│├───────┼───────┼───────┼───────┤│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減為有期徒刑5││││幣60,000元│月││├───────┼───────┼───────┼───────┤│犯罪日期│95年5、6月間某│95年1月間某日│95.08.09│││日至同年8月9日│起至同年6月8日││├───────┼───────┼───────┼───────┤│偵察機關案號│臺北地檢95年度│板橋地檢96年度│臺北地檢95年度│││偵字第17310號│毒偵字第178號│毒偵字第2099號│├───┬───┼───────┼───────┼───────┤││法院│臺北地院│板橋地院│本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5年度上訴字第││實審││1660號│329號│2025號││├───┼───────┼───────┼───────┤││判決│95.05.18│96.06.04│96.07.13│││日期││││├───┼───┼───────┼───────┼───────┤││法院│臺北地院│板橋地院│本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5年度上訴字第││判決││1660號│329號│2025號││├───┼───────┼───────┼───────┤││判決確│96.06.20│96.07.02│96.08.27│││定日期││││├───┴───┼───────┼───────┼───────┤│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制條例第8條第4│例第8條第1項│例第8條第1項│││項│││├───────┼───────┼───────┼───────┤│合於96年罪犯減│不符合減刑│已減刑│第2條第1項第3││刑條例│││款│├───────┼───────┼───────┼───────┤│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5月││役或罰金金額或│││││禠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6│減為有期徒刑3│減為有期徒刑2│││月│月│月│├───────┼───────┼───────┼───────┤│犯罪日期│95.10.18│95.10.18│95.10.19│├───────┼───────┼───────┼───────┤│偵察機關案號│臺北地檢95年度│臺北地檢95年度│臺北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2788號│毒偵字第2788號│毒偵字第2788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實審││550號│550號│550號││├───┼───────┼───────┼───────┤││判決│96.10.17│96.10.17│96.10.17│││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判決││550號│550號│550號││├───┼───────┼───────┼───────┤││判決確│96.11.08│96.11.08│96.11.08│││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例第11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已減刑│已減刑│已減刑││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禠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7至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5││││7月│月│├───────┼───────┼───────┼───────┤│犯罪日期│94年9月間某日│95.10.18│95.07.12│││起至同年11月9│││││間│││├───────┼───────┼───────┼───────┤│偵察機關案號│板橋地檢95年度│臺北地檢96年度│臺北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8742號│偵緝字第1009號│偵緝字第1009號│││等│號等│號等│├───┬───┼───────┼───────┼───────┤││法院│本院│臺北地院│本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實審││1195號│1963號│4166號││├───┼───────┼───────┼───────┤││判決│97.07.16│97.08.07│98.01.06│││日期││││├───┼───┼───────┼───────┼───────┤││法院│本院│臺北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6年度訴字第│98年度台上字第││判決││1195號│1963號│2244號││├───┼───────┼───────┼───────┤││判決確│97.07.16│97.10.03│98.04.23│││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藥事法第83條第│││項第3款│例第8條第1項│1項│├───────┼───────┼───────┼───────┤│合於96年罪犯減│不符合減刑│已減刑│已減刑││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禠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1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編號│13│├───────┼───────┤│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95.07.15│││││││├───────┼───────┤│偵察機關案號│臺北地檢96年度│││偵緝字第1009號│││號等│├───┬───┼───────┤││法院│本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實審││4166號││├───┼───────┤││判決│98.01.06│││日期││├───┼───┼───────┤││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判決││2244號││├───┼───────┤││判決確│98.04.23│││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不符合減刑││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禠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