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繼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補字第101號聲明人 黃靖雅
徐金蓮 徐萬書 徐 劉秀子 徐盛賢 徐利明 徐維優 被繼承人徐盛富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