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160號聲請人陳家隊代理人 徐佩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二六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一一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二六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江柏翰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160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舊制勞工退休基金/ 蘇郁卿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53,785元111年5月6日A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