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56號原告 楊喬安 被告 林家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按:被告 張暐豪 部分,因通緝而未結,故僅就被告林家慶部分移送)。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李佳靜法官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