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26號原告 林亞文 訴訟代理人 邢越 律師
辛啟維 律師 洪國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酈國際有限公司林水濫 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聲明第一項為財產權訴訟,惟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以165萬元核計,聲明第二項與第一項經濟目的同一,不另徵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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