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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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52號聲請人 陳鎰真 (即 陳蒼清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承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1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E00000000110,000002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