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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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62號原告 黃文雄 訴訟代理人 余柏萱 律師被告曾薪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松山區」應更正為「信義區」,事實及理由欄壹、一、第四行「松山區」應更正為「信義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判決中顯然之錯誤,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狀雖載聲明:「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000號1樓房屋及地下室騰空返還予原告。」惟該門牌號碼為信義區之轄區,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記載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