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五一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貳點叁肆公克、包裝重零點柒壹公克、純質淨重壹點壹柒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柒包(合計毛重捌點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九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於九十二年十月七日以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五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海洛因淨重二點三四(公克)及安非他命毛重八點一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二包毛重三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白保管字第0五八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九號偵查卷第三十七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海洛因,惟合計淨重二點三四公克(包裝重0點七一公克、純質淨重一點一七公克),有該局於九十一年四月四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二三九號鑑定通知書附於同上偵卷第四十二頁足憑;另與扣案之安非他命七包合計共重八點一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0八七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同上偵卷第三十六頁),係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
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