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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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2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天祺被告吳佳鴻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天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吳天祺因被告吳佳鴻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而該被告現逃匿行蹤不明,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被告及具保人送達證書、拘票及行蹤不明報告書各一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實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孫淑玉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