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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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22號原告 王志仁
王伯群 兼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