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8號聲請人昌銳有限公司即泓豪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樓耘妏即樓 維容相 對人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兼法定代理人「樓耘紋即樓維容」之記載,應更正為「樓耘妏即樓維容」。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