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婚字第450號原告 張丁菊英 訴訟代理人 李長彥 律師複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被告 張水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文日期轉換■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訴訟費用由■列舉式■負擔。
理由__。
中華民國104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11日
書記官郭麗琴